家长质疑校服问题被拘当地启动追责
邓建国说,警方在明知他要行政复议的情况下,并未告诉他可以申请暂缓执行行政拘留,而是让他一并签订《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将他送到医院体检后投入拘留所。
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被驳回
邓建国说,结束拘留后,他整个人情绪处于崩溃边缘,时常在半夜起来游荡。妻子受不了他的变化,在2024年1月提出离婚。
双方在2024年1月29日以感情不和为由签订《离婚协议书》,两个孩子由女方抚养。
之后,邓建国被工作单位辞退,在医院诊断出“患抑郁症”。
今年4月,邓建国被诊断为患有抑郁症 图/澎湃新闻记者 谢寅宗 摄
邓建国2024年1月10日向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宁县政府2024年4月7日出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宁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邓建国又向庆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将宁县政府、宁县公安局告上法庭。
庆城县法院认为,兆春服装厂制作的校服存在质量问题,学生的权益依法应当保护,邓建国维权的想法应当支持,但其诉求应当通过正当合法的途径加以解决,而非在抖音上发布质疑视频(含“存在甲醛等有毒物质与客观实际不符”的内容)。
庆城县法院2024年7月11日作出判决,驳回邓建国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判决:
警方违法并应赔偿三千余元
不服一审判决的邓建国向庆阳市中院提起上诉,并请求法院依法向检察机关移送兆春服装厂法定代表人诬告陷害的刑事犯罪线索。
庆阳市中院表示,关于本案的处罚程序问题,案涉行政拘留决定作出前未保障被拘留人邓建国的陈述、申辩权。依据法律规定,宁县公安局作出的案涉行政拘留决定程序违法。
关于本案的事实认定问题,庆阳市中院认为,邓建国在无充分证据证实兆春服装厂制作的校服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形下,通过在抖音发布视频的方式质疑,有可能引发舆论、误导公众引起公共秩序混乱,该维权方式明显不可取。
但是,庆阳市质量计量检验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兆春服装厂制作的夏季校服棉含量不达标,且校服标签标注成分与检验报告不相符的事实存在,故邓建国对校服质量问题的质疑具有一定的事实基础,并非无事生非,制造事端。
宁县公安局在本案一、二审中提交的证据亦不能证实邓建国的行为造成了公共场所秩序的混乱,故宁县公安局作出的案涉行政处罚决定程序违法,认定事实的证据不足,依法应予以撤销。但是鉴于案涉拘留决定已执行完毕,无撤销的必要。
因为宁县公安局的案涉拘留决定被确认违法,所以宁县政府作出维持该处罚决定的复议决定认定事实不清,也应予以撤销。
庆阳市中院认为,由于宁县公安局对邓建国作出的行政处罚七日的决定违法,该行政处罚已经执行,邓建国有权请求宁县公安局予以赔偿。
庆阳市中院判决撤销庆城县法院一审判决和宁县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并确认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决定违法,宁县公安局赔偿邓建国3237.08元。
图为二审判决书 图/澎湃新闻记者 谢寅宗 摄
邓建国说,由于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有撤销,他已向甘肃省高院申请再审。
重庆中西律师事务所主任侯亮表示,庆阳中院的判决没有问题,因为该行政处罚已经执行完毕且撤销无法恢复原状。但邓建国可以要求宁县公安局纠正原行政处罚的错误。
当事人报案称“服装厂恶意陷害”,
未获立案
针对邓建国上诉请求中的“依法向检察机关移送兆春服装厂法定代表人诬告陷害的刑事犯罪线索”,庆阳市中院在判决书中阐述称,在该案审理中,未发现有涉嫌刑事犯罪线索。
邓建国说,赢得行政诉讼后,他向宁县公安局报案称,兆春服装厂歪曲、夸大、捏造事实、恶意陷害,使他遭受不公正行政拘留处罚,以致婚姻破裂、失去工作并长期承受诉讼压力,他请求追究兆春服装厂法定代表人恶意陷害他人的刑事责任。
“但是警方一直不予立案,也不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邓建国提供给澎湃新闻的材料显示,在今年3月25日,宁县公安局信访室就此问题答复邓建国称,该局已将邓建国反映的问题转交城关派出所按照法律程序处理。
5月22日,宁县公安局信访室又答复称,经该局核查和法制审核,兆春服装厂法定代表人的报案行为不构成诬告陷害等犯罪行为,如有异议,可向该局提起复议,或向宁县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
侯亮认为,由于没看到报案材料,从现有判决文书看不出兆春服装厂捏造事实的行为,如果兆春服装厂基于一部分事实和合理怀疑报案,导致错告或检举失实,其行为不构成诬告陷害。
对于警方不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的问题,侯亮认为,邓建国报案后,公安机关超过法定期限(通常30日)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的,可视为警方不立案。邓建国可以根据警方信访答复的材料和报案材料,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
在邓建国案发生后,庆阳市市场监管局官网消息显示,2024年3月,该局联合庆阳市教育局在全市开展校服供应质量监督检查专项行动。兆春服装厂、盘克镇中心小学都被列为检查对象。
该消息称,通过检查发现校服供应企业主要存在质量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等六项问题,督查组已全部现场责令相关企业限期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