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征收房屋补偿!金华市区发布重要公告→
5月8日,关于公开征求《金华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补偿实施意见的补充意见》意见的公告发布。
金华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
房屋补偿实施意见的补充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金华市区(婺城区、金东区行政区域范围)征收集体所有土地过程中对地上房屋的补偿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征收范围内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在《金华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补偿实施意见》(金政办发〔2022〕25号)(以下简称《25号文》)基础上,针对第第二十五条特殊情况安置人口认定原则特制定如下补充意见。
一、全面落实征地主体责任。各区人民政府是土地补偿安置的责任主体,对依法开展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等相关工作负总责,要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要统一办理流程和补偿标准,分项目建立已完成安置人口数据库和矛盾纠纷处理与协调机制,从源头化解征地矛盾,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二、第二十五条特殊情况安置人口按以下原则确定:
1.已婚未育家庭可增加1个安置人口;未分家立户的独生子女家庭可增加1个安置人口;
2.已达到法定婚龄且未满六十周岁未婚未育,符合分家立户条件的,按规定单独立户后可按3个安置人口计算;
3.未享受国家房改政策或保障性住房政策的原蓝印户口人员,可计入安置人口,但不得单独立户;
4.因婚姻关系户口在村一直未迁出,且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若配偶方未享受国家房改政策或保障性住房政策、或未曾以本人为户主审批过建房或安置的,按1个安置人口计算;
5.离婚家庭,双方均未再婚的,按原家庭人口状况计算;前配偶户口自婚嫁迁入后一直在本村,且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计入安置人口;现配偶户口迁入本村且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未享受国家房改政策或保障性住房政策、或未曾以本人为户主审批过建房或安置的计入安置人口;现配偶随迁子女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按实际人口计算安置人口:①户口迁入时年龄在18周岁以下,且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②生效法律文书或离婚协议约定子女随现配偶。为获取不正当安置补偿权益,突击迁入户口的,不计入安置人口;
6.本村妇女的子女,户口一直在本村且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按实际人口计算安置人口;
7.户口在本村的公务员、正式编制事业单位人员及其离退休人员和国有企业中正式编制工作人员及其离退休人员,不计入安置人口;
8.已享受公寓式安置、宅基地安置或货币安置的,不得再次计入安置人口;
9.其他特殊安置人口的认定,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属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联审确认后,计入安置人口。
三、严格规范履行安置人口认定程序。征地拆迁安置人员认定应严格履行初审、审核、公示、认定等程序。
(一)初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村(居)委会报送的安置人员名单进行综合核实,提出应安置人口认定初审意见;
(二)审核:由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本辖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安、民政、财政、建设、农业农村、审计等部门以及征地机构进行联审。
(三)公示:联审后,根据调查核实的结果,将纳入征地拆迁安置范围的人员名单进行公示。
(四)认定:经公示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核实举报不实的,由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确认安置资格。
四、本补充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对已完成安置的项目和已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项目仍按原政策规定执行。